(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
委托代理人陈XX。
委托代理人刘睿,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
委托代理人胡XX。
委托代理人方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XX公司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XX
代理审判员 何XX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郭XX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