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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浙江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商)终字第8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睿律师

案件详情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


委托代理人陈XX。


委托代理人刘睿,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


委托代理人胡XX。


委托代理人方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XX公司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XX


代理审判员  何XX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郭XX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2014-10-22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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