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于XX与曹XX排除妨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丹民四终字第000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志丹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XX。


委托代理人:周志丹,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


委托代理人:宫XX,辽宁XX律师。


上诉人于XX与被上诉人曹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于XX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志丹,被上诉人曹XX的委托代理人宫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过程中,上诉人于XX提供了租出营房协议书,被上诉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大连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港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常XX


代理审判员  姜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李XX


  • 2014-06-06
  •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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