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X,女,1990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吉首市人,住吉首市XX。
委托代理人彭祥文,湖南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86年4月5日出生,张家界人,住吉首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X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熊X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熊X承担。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维国
审 判 员 麻 阳
人民陪审员 向远军
代理书记员 王晓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人民法院收费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