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X、向远斌,重庆XX律师。
被告万X,男,汉族。
被告李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X与被告万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XX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XX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无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原告蔡XX负担。
审 判 长 何太斌
代理审判员 侯 港
人民陪审员 张德菊
书 记 员 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