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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与万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巫法民初字第014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向远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蔡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X、向远斌,重庆XX律师。


被告万X,男,汉族。


被告李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X与被告万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XX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XX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无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原告蔡XX负担。


审 判 长  何太斌


代理审判员  侯 港


人民陪审员  张德菊



书 记 员  曹XX


  • 2015-04-20
  • 巫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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