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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郭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韶仁法周民初字第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直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男,汉族,1964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直双,广东XX律师。


被告郭XX,男,汉族,1962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郭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自愿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周远平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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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2-18
  • 仁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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