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崔X,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吴迪,河北XX律师。
被申请人黄XX,住承德市。
申请人崔X与被申请人黄XX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冀HXX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100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冀HXX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被扣押财产不得买卖、过户、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及另行设定其他他项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栾佳为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