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与侯XX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康民初字2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兴龙律师

案件详情



(2014)康民初字201号


原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张兴龙,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侯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李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张苏康


代理审判员  苏 刚


人民陪审员  李生武



书 记 员  贾XX


  • 2014-06-23
  •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