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民初字201号
原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张兴龙,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侯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李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张苏康
代理审判员 苏 刚
人民陪审员 李生武
书 记 员 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