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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与吴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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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郊民二初字第0000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宁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唐X,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代理人:汪宁,安徽XX律师。


被告:吴XX,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


委托代理人:汪XX,池州市贵池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XX,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与被告吴XX、吴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X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X负担。


审 判 长  汪江波


人民陪审员  魏春祥


人民陪审员  张XX



书 记 员  邢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4-05-22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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