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
委托代理人吴X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XX。
委托代理人曾佳,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XX。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X。
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尹XX、陈X、邓XX、刘X、廖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X、秦XX,被上诉人尹XX及其委托代理人曾佳,被上诉人陈X、邓XX的委托代理人马XX,被上诉人廖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刘X和尹XX、陈X、邓XX、刘X、廖X共同制定章程,合伙经营XXX,形成合伙法律关系。XXX被转让后,该合伙已经解体,各合伙人应当依约就合伙事务进行清算,对合伙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刘X在原审中提出的分配红利的诉讼请求,该请求的处理应当建立在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的基础上,并以清算结论作为处理的必要依据,现因各合伙人未清算,导致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子腾
审 判 员 陈平军
代理审判员 贺显平
代理书记员 黄健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