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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田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昌民一初字第11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应翔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男,1970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经济技术开XX。


委托代理人:张X,吉林XX律师


被告:田XX,女,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应翔宇,吉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猛



代理书记员 徐惠敏


  • 2014-11-03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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