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门市XX公司,住所地荆门市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XX,男,湖北XX律师。
被告荆门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荆门市XX。
法定代表人王X,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XX,男,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荆门市XX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XX。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男,湖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XX公司不服被告荆门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门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爱萍
审 判 员 杜克斌
人民陪审员 付华军
书 记 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