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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荆门市XX公司不服被告荆门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4)鄂掇刀行初字第000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荆门市XX公司,住所地荆门市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XX,男,湖北XX律师。


被告荆门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荆门市XX。


法定代表人王X,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XX,男,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荆门市XX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XX。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男,湖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XX公司不服被告荆门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门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爱萍


审 判 员  杜克斌


人民陪审员  付华军



书 记 员  徐XX


  • 2014-03-06
  •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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