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XX。
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XX律师。
被告:杜X,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杜X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X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X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对被告杜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 张X
书记员 王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