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与杜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狮民一初字第0013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世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XX。


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XX律师。


被告:杜X,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杜X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X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X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对被告杜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  张X



书记员  王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05-11
  •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