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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XX厂与铜陵县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郊民二初字第001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世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铜陵市XX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经营者:崔XX,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县。


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XX律师。


被告:铜陵县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


法定代表人:嵇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XX,该公司员工。


原告铜陵市XX厂与被告铜陵县XX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铜陵市XX厂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周XX


  • 2015-07-02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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