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铜陵市XX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经营者:崔XX,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县。
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XX律师。
被告:铜陵县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
法定代表人:嵇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XX,该公司员工。
原告铜陵市XX厂与被告铜陵县XX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铜陵市XX厂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