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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与徐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狮民一初字第0018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世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丁XX。


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XX律师。


被告:徐XX。


委托代理人:查XX,安徽XX律师。


原告丁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4月30日,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为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原告丁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世亮、被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查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XX诉称:丁XX、徐XX于2001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吵打。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徐XX离婚,离婚后要求婚生子丁X由丁XX抚养,徐XX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徐XX辩称:丁XX、徐XX婚后虽为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徐XX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愿意改正自身缺点。


经审理查明:丁XX、徐XX于200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丁X。婚后虽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3月,双方发生矛盾后,丁XX诉至本院要求与徐XX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丁XX、徐XX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丁XX、徐XX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徐XX不同意离婚,丁XX又未能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对丁XX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丁XX、徐XX之间能加强沟通,增进理解,互敬互爱,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消除隔阂和误解,夫妻仍能够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丁XX与被告徐XX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X



书记员  王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2014-06-30
  •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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