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男,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高新XX。
委托代理人:杜进,吉林XX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高新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罗世红
代理书记员 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