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与吴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杜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男,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高新XX。


委托代理人:杜进,吉林XX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高新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罗世红



代理书记员  高XX


  • 2014-07-10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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