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州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XX东梯以北部分301房。
法定代表人纪XX,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夏冬,福建XX律师。
被告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1号中XX。
法定代表人陈XX,校长。
委托代理人丁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福建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XX公司诉被告福州一飞教育培训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XX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XX公司以其证据不足,需收集证据重新起诉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州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跃男
审 判 员 陈建忠
代理审判员 王明亮
书 记 员 华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