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X,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原告谢XX,女,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XX,重庆市梁平县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游礼友,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石XX、黄宝存,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蒋XX,谢XX与游礼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XX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