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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姚XX、王XX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互联网纠纷
  • (2010)镇刑初字第7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康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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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66年8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巫溪县XX,农民。2010年3月27日到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投案被限制人身自由,2010年4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康林,陕西XX律师。


被告人姚XX,男,1963年8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巫溪县古路镇古XX一组,农民。2009年2月16日到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投案被限制人身自由,2009年2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9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3月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0年6月8日又因本案投案被限制人身自由,2010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XX,陕西XX律师


被告人王XX,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巫溪县XX,农民。2007年8月23日被苏州XX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千元,2007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1月2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0年7月7日因本案被限制人身自由,2010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字(201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姚XX、王XX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刘康林、被告人姚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XX、姚XX、王XX经事先预谋从重庆市来到镇安县骗钱,11月12日早,由被告人王XX望风,被告人王XX、姚XX寻找好作案对象后,以假装丢“钱”(报纸袜子包)、捡“钱”、与被害人分钱的方式在镇安县城西XX绿色长廊骗取被害人樊XX现金5600元。同月14日,三被告人以同样的方法在镇安县XX门口骗取被害人任XX随身携带的现金5100元。所骗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犯罪后被告人王XX、姚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樊XX、任XX陈述及辨认笔录、物证报纸袜子、书证苏州XX(2007)园刑初字第0131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姚XX指认现场笔录、领条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三被告人及被告人王XX、姚XX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情节、证据等均不持异议。被告人王XX、姚XX的辩护人均辩护认为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犯罪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姚XX、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诈骗犯罪事实成立,三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XX、姚XX具体实施诈骗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XX实施望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姚XX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王X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三被告人所诈骗财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被告人王XX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王XX、姚XX的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确保人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7日起至2010年11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姚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1年1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11年10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正健


审 判 员  张 玲


代理审判员  姚双平



书 记 员  亓XX


  • 2010-11-04
  •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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