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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反诉推荐文章
适合休息一周的病假疾病有哪些
劳动者在患病期间可以休息病假,一周之内可以治疗的疾病有急性结肠炎、十二指肠溃疡、肺炎、阑尾炎、肾结石、胆结石。相关的当事人应积极的提供医院的合法证明,与劳动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确保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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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吗?
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用人单位连续两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没有发生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这里的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为前提,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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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集体诉讼代表人委托书怎么写?
集体诉讼代表人委托书需要包括具体产生纠纷案件的情况,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最后需要在委托书末尾签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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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做兼职要签合同吗
我国法律并未要求兼职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利益,最好签订兼职合同。签订的兼职合同中要注意写明:双方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工作内容、报酬及给予方式等一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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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有收入护理人员误工费与护理费是否共同存在
护理人员的护理费与误工费是一个性质的赔偿,只能主张一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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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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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反诉问答推荐
此个人存在已核定未分配业务是否违反法规
[律师回复] 解析:该情况或许与此前之提取操作尚未完成相关细节处理有关,您可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咨询了解。根据现行规定,当涉及到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或遗赠受让人有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相应的存款余额;若在上述前提下无人继承亦无遗赠受让者存在,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的存储余额将依法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范畴。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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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业主决定强制停贷是否违反合同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据我们了解,业主与银行签订的基本上都是贷款合同关系,因此,通常来说,房屋的建筑质量问题并非是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之内。然而,如果由于建筑工程的失败导致业主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入住等问题,那么业主擅自终止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便构成了债务违约的违法行为,必须要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广大业主在面临此类困境时,务必避免采取私自停止偿还贷款的错误做法,而是应该选择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去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确保自身的最大利益不受损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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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师已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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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摔倒老人反被讹法律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关于扶起摔倒老人后却遭对方讹诈这一问题,其解决方式应当采取民事纠纷处置措施。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证据规则,主要强调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负担原则。因此,若救助者不幸遭受恶意诽谤和诬陷,我们应首先坚守并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要求讹诈行为人自身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无法明确查明事实真相且双方又均无法证明各自所持证据具有更高证明效力的案件中,应直接推定救助者并非肇事者,而将证明救助者为肇事者的举证责任赋予受救助者。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而应判定救助者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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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买方反悔能否起诉
[律师回复] 解析:在涉及居间合同的违约事件中,当事人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期追究违约方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就民事争议而言,有效解决方式为寻求司法途径,然而,此过程亦须满足一系列必要条件:首先,原告必须与涉案事宜具有直接的利益关联;其次,被告身份必须明确无误;再次,原告需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充分的事实依据以及合理的法律理由;最后,该案件还应符合法院的受理标准及管辖权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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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交房延期,是否违反合同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依照约定日期向购房者交房可堪称为违背了由双方共同签署的买卖协议中的违约条款。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根据约定的时间节点向购房者交付房产。如果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交付期限,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便有权选择在该期限内的任意时间段进行交付。然而,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则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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