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单位作出撤销决定必须具备法定事由。
(二)常见的法定事由包含以下几方面:其一,
行政行为存在
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也就是说作出决定所依据的关键事实缺乏足够的
证据支持,这会使得决定的根基不稳。
(三)其二,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这会致使决定的法律依据出现偏差,影响其合法性。
(四)其三,违反法定程序,像没有按照规定的步骤、方式等来作出决定,程序的正当性是行政行为有效的重要保障。
(五)其四,超越职权,做出了自身无权作出的行为,属于越界行事。
(六)其五,
滥用职权,不合理地运用权力,违背了权力行使的初衷。
(七)其六,明显不当,决定严重违背常理和公正原则。
(八)一旦行政行为符合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行政单位就能够依法作出撤销决定。
(九)需要留意的是,撤销决定有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影响,所以行政单位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以此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