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如何认定索取他人财物,要求被索取人处于不情愿的情况吗?
[律师回复] 您好,索贿既是受贿犯罪中的一种构成要件,也是受贿罪中的一种从重情节,其不要求被索取人获得不正当利益。一般来说,实务中认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先提出索取财物的要求的,便可成立索贿,不要求被索取人处于不情愿的情况。但是,实务中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的,很少有直接明目张胆地要求对方给予财物的情况,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往往也建立在双方心领神会、你情我愿的基础之上,很难说是国家工作人员先索取财物,还是“被索取人”本就有意或不排斥去行贿。
因此,判断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索取贿赂,往往多会考虑被索取人是否处于不情愿的状态、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向行贿人施加了压力,如行贿人若不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便会打击报复或者拒不履行职责,否则难以直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财物。毕竟,索贿属于一种从重情节,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想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索贿,起码要侧面证明被索取人自己没有、或者说欠缺行贿的意图,否则,在“两情相悦、一拍即合”的情况下,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属于索贿的,未免对国家工作人员不利,客观上属于对行贿人行贿意愿的评价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