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所指的淫秽物品,具体而言,就是那些对性行为进行细致描绘或者大肆宣扬色情的、具有诲淫性质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以及图片等物品。
然而,那些关于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它们并不属于淫秽物品范畴。
同时,含有色情内容但却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会被视为淫秽物品。
这一界定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要清晰地划定哪些物品属于刑法规范所管控的淫秽物品范围。
通过这样的界定,能够更准确地认定与淫秽物品相关的犯罪行为,比如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罪名中,对“淫秽物品”的认定就有了明确的依据,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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