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1、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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