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与胎儿的生命健康权,我国法律规定,怀孕期的妇女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
除此之外,在上海,对女职工孕期的休假还有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
主要包括:
(1)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2)产前假:
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都遵守并认同女职工的产假、产前检查假、产前假的相关规定。
有部分企业还通过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提高了相关待遇。
而目前关于孕妇的产前利益保障,有许多企业和员工遇到了一个难题: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长期休病假,怎么处理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休长病假,是有着现实的社会原因的。
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里,女职工的生育年龄普遍较大,生育风险大城市的交通在上下班期间是十分拥挤的,人身安全风险时时刻刻存在着孕期从事的本职工作可能存在不利于胎儿健康发育成长的因素,如计算机辐射等,若从事部分体力劳动也存在风险。
而就企业来说,女职工的长期病假对生产经营活动、人工成本都存在直接的影响,特别是部分女职工从孕期的第一个月即休病假的情况。
长病假员工长期不在岗,对于相关的工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其岗位保留的时间约一年左右。
因此对企业的人员调配、工作分配产生较大的困难。
最让有些企业难以接受的是:
试用期的女职工,在怀孕后立即提出休长病假。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法律科普文章由律图官方团队出品,文章经过3轮严格审核,内容覆盖常见法律生活场景,聚焦你想知道的高频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