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行为人是否劫取财物或是否造成人身伤亡作为构成
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应单纯以“
抢劫财物是否得逞”作为抢劫罪既遂的标准。
从抢劫罪犯罪构成本质特征看,我国刑法中的抢劫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双重客体,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侵害人身)和目的行为(非法占有财物)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
由于抢劫的手段行为具有暴力性特征,侵害公私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必然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两种行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共同成为抢劫罪犯罪构成的本质特征。
因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为手段造成被害人的财物被劫走或人身受到伤害,都构成抢劫罪既遂。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第十个问题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规定: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属抢劫既遂;
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一般来说,应以行为人是否劫取了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问题具体应分以下三种情形:
(1)劫取了财物,同时也侵犯了人身权利的,不论是致人重伤、死亡,还是致人轻伤或其他轻微伤害,均为犯罪既遂;
(2)未劫取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后果较轻的,即致人轻伤以下伤害的,当为未遂;
(3)未劫取财物,但侵犯人身权利后果严重的,即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为抢劫既遂。
由上可知,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是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
但是,刑事责任年龄是必须优先考虑的。
这会导致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
在确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再来考量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才会有实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