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孩的抚养权问题两方能够商量,若不能商量,两方就小孩的抚养权问题能够诉讼到法院,法院会根据两方的事实上情况如生活环境、工作要求、经济收入、教育背景、小孩年纪等综合情况来裁判,总之,小孩的抚养权由谁法院裁判的依据和坚决的原则是判给最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的一方。具体而言法院会综合考虑男女两方的工作时间、经济收入情况、住房要求、与小孩相处的时间、家人能否帮助一起照看小孩、学历等情况。这里的特殊情形是指长久存在家庭暴力、抛弃、凌虐小孩、自身存在吸毒、赌博的恶习且屡教不改等做法。可否构成重婚,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定。法律上的重婚,不等于私通和出轨,法律上认定重婚必须是有两本以上的结婚证,或者是无登记结婚,但是对外一直以夫妻宣称,并以夫妻关系共有生活长时间。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重婚,能够主张重婚一方赔偿精神损失费以及物质损失,解除婚姻关系,同时还能够通过刑事自诉或刑事公诉让重婚一方承受相应的刑事职责。但是重婚的认定在法律上是很严格的,需要根据两方的具体情形和证据情况来判定。
【法律条文】: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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