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质权是不适用占有改定的。
质权主要以占有作为公示方法,质权人必须实实在在地占有质物,这是质权能够生效的关键要素之一。
占有改定属于一种观念交付方式,它是通过让与动产物权的合意来代替动产的实际交付。
倘若允许质权适用占有改定,那就违背了质权设定的初衷,质权设定本就是为了通过对质物的占有来确保债权得以实现。
而且,这样做还会对交易安全造成损害,让第三人难以准确判断质物的实际权属状况。
因此,在设定质权的时候,必须要进行实际的交付,绝不能采用占有改定这种交付方式。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质权的有效性和交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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