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进程里,检察院退回侦查有着明确的次数限制,即以两次为限。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倘若存在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那么既可以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去进行补充侦查,也有权力自行展开侦查工作。
针对那些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补充侦查的任务。
并且,补充侦查的次数被限定为两次。
当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会重新开始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倘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依然觉得证据不够充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那么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一规定的目的极为明确,一方面是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确保司法程序能够保持公正、严谨的状态,防止案件因为各种原因而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始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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