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批准主体因情况而异。
在交付执行前,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待交付执行之后,倘若罪犯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对于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需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交书面意见,接着上报给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批准;要是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则由监狱或者看守所出具书面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再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法院批准。
这一系列的规定旨在确保监外执行的审批过程严谨、规范,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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