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被告房敏 王凤侠须于2014年3月4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栗夫雨借款本息合计2.6万元;至此,本借贷纠纷中,被告房敏、王凤霞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担保责任。
三、原告栗夫雨须负责将被告房敏、王凤侠的被保全的银行账户于2014年3月4日前予以全部解封。
三、本案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原告栗夫雨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法律科普文章由律图官方团队出品,文章经过3轮严格审核,内容覆盖常见法律生活场景,聚焦你想知道的高频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