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期限是为了约束合伙人不能随便将出资抽出。这样有利于合伙企业财产的稳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抽回出资的原因有下列情形:1,没有约定期限的,在不影响合伙企业经营运作的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2,约定合伙期限的,需要满足: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所以,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可以很好的约束合伙人不得随便将出资抽回。
同样的,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也有这样的意思。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在遇到下列情形时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分利润而该公司连续5年都在盈利。对此反对的股东;2,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3,营业期限到期,反对延期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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