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茆某之子
原告:茆某(女)
被告:茆某(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房屋产权归两原告和被告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办理该房屋产权人登记变更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三人平均负担;
二、本案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两原告和被告各负担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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