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主观故意与盗窃罪与非罪的认定。
1.对于无非法据为已有目的的“盗窃”,不能作为盗窃罪处理。
2、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才能构成盗窃犯罪。
3、使用盗窃罪与非罪问题。单纯的盗用,不构成盗窃犯罪。但以获取较大或巨大财产性利益为目的而盗用他人财产的,也可以按盗窃罪处理。
4、缺乏共同盗窃故意的不构成盗窃罪。
二、盗窃行为的性质与盗窃罪与非罪的认定。
盗窃行为的性质,是指盗窃行为的法律性质,即作出法律评价的性质。根据盗窃行为的具体情节并结合其法律后果,可将盗窃行为的性质分为三种:一是是民事性质的盗窃二是治安性质的盗窃三刑事性质的盗窃行为。刑事盗窃行为与治安盗窃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后果的性质不同。而引起法律后果性质不同的主要因素是其盗窃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以及次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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