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的处理办法如下:
1、未经出租人同意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不能除去的,应当赔偿损失;
2、经过出租人同意添附的,能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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