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这表明公安机关是拘役刑的执行机关,具体而言是指县级公安部门。
此处所谓“就近执行”,是指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执行;
没有条件的可放在就近的监狱或劳改队执行;远离监狱和劳动队的,可以放在就近的看守所内执行;
但在监狱,劳动队或看守所执行的,要实行分管分押,以防交叉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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