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探视时,经过拘留所民警检查同意,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羁押人,也不可以携带其他东西出来。所以,羁押不可以带纸条出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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