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与其他审判程序的区别
1、审判程序的性质不同:
第
二审判程序是属于正常审判过程中需要经历的必要程序,是属于审判过程中的审级,然而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审级,只是审判程序中的一个特殊的阶段。只是第二审判是在第
一审判结束后的继续审判,是
民事诉讼案件的
终审阶段,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案件审理的继续,而是对已经具有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的错误进行纠正的阶段。
2、审理的对象是不同的:
第一审程序要审理的对象是发生权利或者义务
纠纷的
当事人,是为了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争议;
第二审要审理的对象是继续第一审作出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再次重新审理。
但是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案件的审理,所以对象是不同的。
3、提起审理的主题是不同的:
第一、二审提起的是对案件有实体的
权利和义务的人:原告、被告、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更上一级的人
民法院和检察院。当事人也是可以提出再审申请的。
4、提起审理的时间是不同的:
第一审程序具有
诉讼时效的限制,超过了时效并且没有正当理由后就不能再
起诉,第二审必须在第
一审判决后再
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审判监督程序是不受时间的限制的,发现错误随时可以提出再审。当事人
申请再审有两年时效限制。
5、提起审理的理由是不同的:
第一审的理由是起诉人的权益被被告侵犯或者发生争议,第二审是对第一审不服做出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出现错误进行再次审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