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具有
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作保
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
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保证人身份订立
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
保证责任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
民法典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
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
企业法人的
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
保证的,保证
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四,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
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五,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