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
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有关规定的,自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可以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和做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
专利权人。
三、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
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
四、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五、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
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
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
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
转让合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