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
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
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同意继续审理或者
合并审理的,人
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合并审理。涉及对方当事人须提供新的
证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举证期限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2、一方当事人减少原有的诉讼请求而未损害另一方当事人
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3、一方当事人对于给付
违约金、
赔偿金、利息等提供了新的计算依据,从而使诉讼请求增加的,应认为此类的诉讼请求依附于原有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4、对于一方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外的新的独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同时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
起诉。对于被告在举证期限后提出的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同时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 《
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对举证时限作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