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 公司 (乙方)
签定地点:
买受人: 公司 (甲方) 签订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 发站 到站 品种规格 质量 交(提)货时间、数量(吨)
原煤 质量标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大卡。
2、收到基挥发份6%-7%
3、空气干燥基全硫1%以下 。 根据出卖人供货能力,均衡供货。
二、交(提)货方式: 货场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式:质量按 化验室采样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数量按汽车过磅为准。
四、煤炭单价:以所发原煤的月度质量加权平均指标数值为结算计价依据,在结算基价基础上根据质量奖扣政策具体计算实际价格。达到质量基准原煤的结算基价为 元/吨。原煤质量奖扣政策如下:
1、 收到基中位发热量在4500大卡基础上每增加100大卡结算价增加10元/吨:发热量在4500大卡基础上每减少100大卡结算价扣减10元/吨
2、 收到基挥发份6%-7%
3、 空气干燥基全硫在1%以下,空气干燥基全硫超过1%则拒收.
4、 对全水分超出8%部份,按1:1比例扣除吨位。
五、 结算方式结算期限:出卖人将原煤运输到 交买受方后,买受方预结除税款外货款给出卖人,余款由买受人在次月5日前根据当月供货质量(加权平均指标)、发货数量计算最终结算金额后将月结算单传给出卖方核对无误,并待出卖方开具相应发票给买受人后由买受方一次性付清卖方余款。汽车运费由买受人支付。双方同意按一票结算,即17%煤炭
增值税发票。
六、解决
合同争议方式:双方在
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无法
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由
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七、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
法律效力。执行期从签订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因政策、市场原因,价格发生变化时,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
补充协议进行调整、认可,传真件有效。
出卖人 买受人 鉴证意见
出卖人名称(章): 开户银行: 买受人名称(章): 开户银行:
账号: 鉴证机关(章)
住所: 账号: 住所: 纳税人登记号: 年 月 日
法定
代表人: 纳税人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
自愿原则)
委托代表人: 邮政编码: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