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
赡养人、
扶养人或
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
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 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 持有本市
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
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
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
家庭成员。
4. 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
刑满释放或解除
劳动教养后,未及时
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 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二、申报资料:
1.本人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2.
身份证、户口簿
复印件(需明确是所在地户籍);
3.导致贫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情证明、受灾情况证明等。
4.家庭收入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对象向
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
3、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报区县
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5、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