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殊累犯只是
累犯的一种,而
未成年人连累犯都不构成,当然也不构成特殊累犯。对于
未成年人犯罪的累犯问题,“前罪”是未成年人犯罪,只要
刑罚执行的主要部分是在
行为人成年后完成的,也不妨碍累犯的成立。当然,如果行为人刑罚执行的主体部分是在行为人未成年阶段完成的,这种受刑经历就不应当作为累犯前提;因为接受刑罚之际,行为人的人格尚未成型、稳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过失犯罪和
未满十八岁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