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1.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2.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
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
被害人和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3.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
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
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