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尚未届至履行期间的债权,
债权人自不能行使
代位权。但是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专为保全
债务人权利的保存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权利的变更或消灭的,虽债务人的
债务清偿期未届至,债权人也得行使代位权。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