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
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
立案追诉。
1.依据我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数额较大 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2.《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购买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二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
量刑幅度中,“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
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关于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罪的数额标准确定。即“总面值3000元以上或者币量300张以上”可以视为“数额巨大”,“总面值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0张以上”可以视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