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联系
①产生的时间都是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
②产生的目的是为了
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管理
债务人财产,为了保护
债权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利益。
③依据新法的规定两种费用的支付来源都是债务人的财产,支付方式都是随时支付的。(当管理人发现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时候,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区别
①两者所指的范围存在区别。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支出的常规性、程序性费用。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确定费用。
②清偿顺序不同。当债务人的财产能够完全支付这两种费用的时候,不存在支付顺序问题;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完全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时候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共同之处:都是破产申请得以进入程序以及程序中的各项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
保证,且它们不同于一般
债务,不能按照普通债务进行清偿,在破产过程中是以企业的财产随时拨付的,而不像其他债务要在最后
财产分配方案确定之后才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