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4条之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
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
治安管理规定受到
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
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