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
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
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
如在
案件处理过程中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
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
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