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如下:
1.后果不同。
可撤销事由发生在
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无效事由存在于商标权取得之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自始无效。
2.事由不同。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
注册商标或者
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
欺骗消费者。无效的事由包括,欠缺注册的绝对条件;侵害在先权利;注册人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
【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47条第1款,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
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
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